宿州市违建新闻,宿州市违建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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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宿州市违建新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宿州市违建新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楼顶彩钢瓦多高合法?
  2. 拆迁能以2008年为界定性是否违建吗?
  3.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还能保住房子吗?

楼顶彩钢瓦多高合法?

低于120公分。

根根住房房屋的标准,只要楼项彩钢瓦没有超过120公分的话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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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高度只能属于隔热层,根本达到不了正规房物的高度,这个数据是有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违法违规的高度。

不管任何人建房,都要按照法规办事,彩钢瓦顶一定要建好,要能抗大风,不然容易出事故

拆迁能以2008年为界定性是否违建吗?

***能以2008年为界定性是否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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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规划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明确提出建设房屋时,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建设时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将面临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等后果。

在实践中,各地***部门在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时,通常以2008年航拍图为准。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所建的房屋,手续不齐全的,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若房屋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所建,如果手续不全,也不一定属于违法建筑。具体认定时,要结合多种因素考量,比如,手续不全是否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是否属于房屋所有人个人意志无法左右的因素引起的。

具体到房屋***中,如果房屋是在2008年以前建设的,在***时,完全可以要求按照有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尽管《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就开始实施了,但是有些地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果房屋是在2008年1月1号之后建设的,房屋手续不全的,被***人可以要求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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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无证房不等于违建房,在***时,被***人均可要求进行补偿。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后还能保住房子吗?

《限期拆除决定书》是针对非法建筑或构筑的一种行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执行,将面临强制执行,即强拆。强拆的费用还可向当事人追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法也规定,对此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以行政诉讼为最终***手段,即如果选择行政复议,仍不服的话,一般还可提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决定书,当事人仍可通过上述手段***,如果***成功(前提是自己的建筑不违法),当然可保住房子。

您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所以被征迁人如果收到该文书,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认为放之不管,它就没有法律效力,不会对你生效。要知道在作出机关自行撤销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之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是会对你产生实际影响的。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诉讼撤销掉,一旦文书生效,下一步面临的很可能就是强拆!

在实践中,遇到***,以拆违促***确实是很常用的手段。很多被***户因为不满意补偿不签字,就被冠以违建的名目,从而降低***成本,所以如果收到此法律文书,也不要过于惊慌,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通过法律程序撤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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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有以下这种想法:“这个文书是违法的,我没有签收,对我不产生效力的。”

被***人应该这么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即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征迁方会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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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的不是很清楚,也没有说明什么原因、谁送达的决定书等等,确实不太好回答。下面小编通过一个盛廷律师经办的案例吧:

家住长春的曲先生和林女士在净月开发区某屯承包土地并建设大棚、温室、房屋。2014年,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管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向曲先生和林女士送达。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阻挠国家建设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盛廷律师代理的曲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例中,最开始是由净月管委会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办公室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许是意识该办公室没有资格作决定,之后净月管委会向原告送达《关于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并于同日向曲先生和林女士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提到,做出决定书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的征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的国家建设通常可以解释为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在曲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例中,盛廷律师事务所李笃振通过复议及诉讼,最终***撤销违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就像我们前面说到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存在影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形,而曲先生和林女士的土地及其上附着物,在之前就被净月管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拆除,理论上来说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经没有必要。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还提到“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征收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宿州市违建新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宿州市违建新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土地 违建 交出